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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27】我公司一项长期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在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如何理解其中 “当月” 和 “当期” 的含义?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上述所称 “当月”,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当月。“当期”,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当月所对应的税款所属期。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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