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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6】我公司在 2025 年 3 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混合用途,资产原值 300 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 27 万元已勾选抵扣。2026 年 5 月,我公司对该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改造支出 2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18 万元已勾选抵扣,重新确认大楼原值为 400 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该大楼及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混合用途期间进行逐年调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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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 2026 年 1 月 1 日后 (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含当日) 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大楼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小于 500 万元,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取得该大楼时的进项税额 27 万元,及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18 万元,均可以按规定全额抵扣。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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