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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25】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请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需要。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货物范畴。
因此,若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等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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