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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4】《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中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请问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收入参与计算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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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分期调整方法调整长期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其中,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中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是指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对应月份所有交易涉及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的销售额和收入,以及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而非单项长期资产在混合用途期间所对应的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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