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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23】我公司存在多项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请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二项分子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以及分母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的合计值参与计算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不是。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分期调整方法调整长期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其中,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二项分子中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指单项长期资产在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折旧或者摊销额。分母中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指单项长期资产在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额。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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