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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37】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在 2026 年 6 月对自行建造的一栋用于混合用途且在调整年限内的商场大楼的部分楼层对外出售,剩余楼层仍用于混合用途,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定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因此,若你公司部分处置该栋商场大楼时,应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并以剩余部分的比例计算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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