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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题 38】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栋厂房,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为 10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90 万元未勾选抵扣。该厂房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入账价值 1090 万元,2026 年 2 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6 年 8 月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处置部分厂房,厂房处置后剩余部分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厂房处置部分比例为 20%。厂房处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我公司于处置当月勾选认证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31
答:你公司处置部分厂房,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处置厂房时应调整的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
该项厂房处置部分原值=该项长期资产原值× 处置部分比例 =1090 × 20 %=218 万元
第二步,计算 2026 年 8 月期初该项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净值。
第三步,计算 2026 年 8 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率。

第四步,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
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 × 处置部分比例 =90 × 20 %=18 万元
第五步,计算处置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9 月办理税款所属期 8 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的进项税额 90 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同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72.4 万元 (=90 万元 - 17.6 万元) 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栏次。
——2026年7月31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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