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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彰显军人服役的尊荣和价值 ——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02
【基本案情】
刘某系退役军人,入伍证明及退伍军人优待证中载明其服现役年限为2年1个月。退役后,刘某参加工作,自2002年11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20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月,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发现,公司在核算自己累计工作时间时未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导致双方核算的应休年休假天数不一致。刘某认为,服现役年限应当计入工龄,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已达20年,应当每年享受15天年休假。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纳入累计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的依据并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刘某提交的入伍证明、退伍军人优待证能够充分证实其服现役年限为2年1个月,该期间应依法计入工龄,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应纳入累计工作时间,用以核算带薪年休假天数。结合刘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在某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以及已休假情况,最终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服现役年限俗称“军龄”,是军人肩负国防重任的重要体现,承载着军人保家卫国的奉献与担当。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应计入累计工作时间,纠正用人单位不当行为,为用人单位落实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指引,既有力维护了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军人奉献国防的尊荣和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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