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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淮安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凯环保”)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2年,侨凯环保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构采购业务的方式套取资金,将劳务报酬支出伪装成企业经营成本,以此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2.02万元。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淮安侨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处罚款共计213.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接受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账面处理看似合规 货款不追显露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侨凯环保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与淮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交易的方式套取资金,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费。根据该条线索,检查人员随即对侨凯环保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开展核查。
初步核查发现,侨凯环保在2021年至2022年接受了淮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456.95万元。但上述发票均在2023年3月被等额红字发票冲销,侨凯环保也同步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成本调减,并主动补缴了相应的税费及滞纳金。表面看似乎是一笔正常的“采购退货”业务。
然而通过依法调取银行流水发现,侨凯环保支付给两家公司的456.95万元货款,在发票红冲后长达近两年时间里分文未追回。面对“为何长期不追索大额货款”的问询,侨凯环保仅以“货款因对方资金困难尚未收回”进行解释,明显违背商业常理。所谓“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存疑。
基于上述疑点,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侨凯环保立案检查。
资金流水铁证如山 虚假交易终现原形
顺着举报线索,检查人员约谈企业人员、核实证据资料,进一步厘清业务关系,原来侨凯环保支付给淮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456.95万元款项系支付给自然人刘某的奖励金。侨凯环保与刘某之间存在合作合同关系,即刘某为侨凯环保在淮安项目的正常运营提供服务,侨凯环保按纯利润的10%向其提供奖励。

通过将前期核实的服务期限、支付金额,与侨凯环保账面记载的“采购”业务的时间和金额进行逐一比对,两者在时间节点与数额上完全吻合。检查人员继续追踪比对银行流水,证实款项从侨凯环保支付给两家公司后,并未用于采购,而是经由其账户中转,最终流入了刘某及其关联人的个人账户。
至此,侨凯环保的违法真相被彻底揭开:淮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向侨凯环保开具的发票并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为配合侨凯环保“走账”而虚开。侨凯环保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构采购业务的方式套取资金,将劳务报酬支出伪装成企业经营成本,以此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涉及金额456.95万元。
违法红线不容触碰 依法查处严惩不贷
面对铁证,侨凯环保承认了通过接受虚开发票的方式套现支付劳务报酬,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2.02万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处罚款共计213.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接受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来源:2026年7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案例思考】
一、本案中,虚开的发票已红冲,在后续的司法过程中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二、已补缴个税的劳务报酬支出456.95万元,可否在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