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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曝光案例:某企业境外不当留存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1184万元——浙江税务部门依法对某企业境外不当留存利润税收风险开展合规引导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02
浙江省某科技股份公司在境外成立投资公司,控股比例100%,达到股份控制,投资公司构成科技股份公司的受控外国企业(CFC)。2024年,投资公司取得利息等消极所得超亿元,在境外实际税负为0且未分配。浙江税务部门调查发现,该投资公司作为境外投资平台,无工作人员,所有投资决策实际由境内科技股份公司作出,自身承担的功能风险十分有限,存在境外不当留存利润税收风险,遂对该科技股份公司开展了政策辅导和风险提醒。该公司认识到相关税收风险,主动将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全部向境内股东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1184万元。
浙江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浙江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照相关税收规定,及时梳理境外投资和所得情况,准确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所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如果纳税人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如果纳税人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可准备相关佐证资料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来源: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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