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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该如何进一步完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05
【案例】
略
【建议】
让农产品收购企业证明卖粮人是农业生产者、其粮食是自产农产品确实存在难度,尤其是大量农民是小散户,农产品收购企业不掌握实际情况,而村委会更掌握本村农户的种植情况。笔者建议,对于单个农户金额较小的,由村委会为其开具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证明,农产品收购企业凭证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再提供其他材料,减轻双方负担。
很多农产品收购企业都是从农产品经纪人手中收购农产品,有的企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开给了农产品经纪人,由于农产品经纪人不是农业生产者,其收购的粮食不属于自产农产品,不能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笔者建议,探索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产品经纪人反向开票。可借鉴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模式对农产品经纪人反向开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连续不超过12个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企业不得再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经纪人应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同时,农产品经纪人按照一定比例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详见:2026年8月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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