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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苍南县高飞镭射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飞镭射)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高飞镭射通过实际控制人私人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17.77万元,并以企业资金支付企业股东个人消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万元。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0.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0.74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线索精准锁定涉税风险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显示高飞镭射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成本支出异常等涉税风险。
结合移交线索,稽查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开展同行业数据比对分析发现,作为一家塑料薄膜制造企业,高飞镭射的营收规模严重偏离行业均值,申报的销售收入远低于区域内同经营规模、同客户体量的塑料薄膜制造企业,缴纳的税款也明显偏低。
检查人员进一步分析企业历年数据发现,高飞镭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金额存在较大差距,此外还存在利用企业资金购买企业股东个人消费品的行为。多重疑点相互印证,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高飞镭射立案检查。
私人账户牵出“账外”流水
立案初期,检查人员发现公司纳税申报数据与账簿记载一致,从表面上看并无明显问题。结合前期大数据分析疑点,检查人员询问公司申报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款偏低的原因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飞始终无法提供合乎商业逻辑的解释,其陈述与客观数据之间形成矛盾,无法排除涉税疑点。
顺着既有疑点,检查人员决定从企业资金流入手,依法调取了相关人员的私人银行账户流水,以核实高飞镭射销售收入的真实情况。调查发现,李高飞的私人账户在检查期内存在大量资金流水,交易金额大、频次高,与正常的个人收支规律明显不符。更为关键的是,交易记录频繁出现“镭射膜定金、支付镭射膜款、高飞光柱膜”等与高飞镭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字样。与此同时,税务部门收到了一条对高飞镭射涉嫌隐匿销售收入的检举线索。相关部门移交线索、检查人员检查结果、检举线索提供信息三方内容相互印证,高飞镭射隐秘的资金流转链条逐渐清晰。
为了进一步核实确认,检查人员将数千条交易数据逐条比对、交叉验证,发现私人银行账户的收款时间、收款金额与公司销售台账数据高度一致。同时,检查人员通过对私人账户银行流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三方数据多维比对,精准锁定与销售收入相关的完整资金流向,最终查实高飞镭射隐匿销售收入1635.51万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高飞镭射采用现金支付员工工资薪金,在支付工资清单上虚增员工人数的方式虚增工资支出157.63万元,以企业资金支付企业股东个人消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万元等问题。
偷税违法行为终受严惩
在收集、整理并固定大量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在确凿证据面前,李高飞最终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承认通过私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经查,高飞镭射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17.7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0.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0.74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8月11日,浙江省税务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