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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分批派员来华开展设计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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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国境内某企业与德国N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设计。德国N公司通过拆分合同内容,分5批次派遣设计师前往中国。德国N公司认为,单批次人员停留不足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对外支付时仅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即可。

 

【探究】

根据中国与德国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德国N公司多次向中国境内企业派遣设计人员,应将服务天数合并计算。经计算,德国N公司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持续服务天数超过183天,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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