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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拆分合同、分段来华提供安装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1
【案例】
韩国M公司为中国境内B公司提供了生产线设备安装。在业务发生时,M公司自行判断,每名技术人员连续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设备安装时间不满183天,因此符合中国与韩国税收协定中营业利润条款的免税条件,委托B公司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探究】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后续管理时,通过研判合同及相关资料发现,M公司选派多名技术人员来到中国境内开展生产设备安装,涉及同一厂区的配套成套项目,合并总工期10个月,在连续12个月内实际服务天数已超过183天。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M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从事时间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应构成在中国的常设机构,不能享受协定待遇。经过税务部门的政策宣传与辅导,M公司主动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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