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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在华仓储的同时,开展业务洽谈,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1
【案例】
新加坡A公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在中国没有登记注册机构。因业务需要,A公司2023年起在中国某地租赁仓储场地,在仓储场地内设立样品展厅,并在现场接单配送、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该场地实际承担的功能,不仅有准备性、辅助性功能,还包括业务洽谈、合同签订等经营性功能。
【探究】
据国税发〔2010〕75号文件,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该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部分;二是该场所进行第四款列举的活动时,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三是其职责限于事务性服务,且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因此,A公司虽未就该场地办理注册登记,但该场地并非仅“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场所”,还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构成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A公司应就该常设机构相关的利润在中国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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