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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挑选” 能否减免销售者责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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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李某因修缮房屋附房,多次向建材销售商王某购买大梁、椽子等材料。同年 10 月 9 日,李某再次购买 100 根粗加工椽子,自行挑选并支付货款 600 元。随后李某将木工施工交由赵某完成,赵某组织周某等人施工。10 月 10 日,周某坐在屋顶内的一根椽子上作业时,椽子断裂,致其摔落受伤,构成七级、九级伤残。周某索赔后,法院判决李某因选任过错及提供的椽子存在安全隐患,承担 40% 赔偿责任,赔付 285392.27 元。

李某履行赔偿义务后,以王某出售的椽子质量不合格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全额赔偿该损失。经查,断裂椽子规格与王某出售的一致,王某曾出具证明称椽子仅能承受 5-6片瓦重量,之所以断裂系周某施工时坐在椽子上的缘故。


争议焦点

1.断裂椽子是否为王某出售,其提供的椽子是否存在质量缺陷?2.王某作为销售者,是否应就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 28539.23 元(总损失的 10%),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现场勘验结果、王某的记账记录、李某的购买记录等证据,能够确认案涉断裂椽子系王某出售。关于椽子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质量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椽子存在腐朽等质量问题,故李某称椽子存在质量缺陷,法院不予采纳。椽子为自然木材粗加工产品,其树种、承重能力可直观判断,李某作为购买人,其自行挑选椽子,负有及时检验椽子是否符合施工需求的义务,如可在购买前询问、施工前安全测试等方法。李某作为建房人选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方,施工过程中未督促施工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管,李某的上述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王某作为建材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未沟通了解李某的施工要求,未提醒其所选椽子的承重限制及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亦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椽子的使用场景和荷载要求应由购买人自行判断,酌定王某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建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核心在于明确粗加工建筑材料的质量认定标准及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对同类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一)粗加工建材的质量认定需结合交易特性

对于椽子这类仅经简单剖分的粗加工自然建材,买卖双方若无明确质量约定,应遵循“外观可察、使用自判”原则。销售者的核心义务是提供符合常规用途的合格产品,无需对未明确约定的特殊性能承担保证责任;购买人应根据自身施工需求,对材料的规格、承重等关键指标进行直观检验和判断,因未尽检验义务导致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认定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需同时满足“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中,椽子断裂既可能因材料质量问题,也可能是材料的不当使用,现有证据无法锁定存在质量缺陷,且质量缺陷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能直接认定销售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明确买卖双方的安全注意义务边界

销售者的提示义务:对于具有特定使用限制的建材,销售者应主动告知产品的承重范围、禁止使用场景等关键信息,尤其是面对非专业购买人时,需履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购买人的审慎义务:购买人应根据施工用途选择适配的建材,对自行挑选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安全检验,同时需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包括选任合格施工方、督促采取防护措施等,未尽到审慎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判决既强调了购买人对粗加工建材的自行检验义务,也明确了销售者的安全提示责任,通过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为建材交易市场的风险防控提供了明确指引。


——来源:2026年8月31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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