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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7月,因业主反映停车位不足,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改造方案》,授权业委会根据实际需求,重新划分停车位。该小区业委会拟定并公示了5套方案,最终敲定,在该小区健身会所正门口设置4个标准车位,车位与正门间预留约1.65米宽通道。
会所负责人强烈反对,认为预留通道狭窄,无法满足卸货、通行需求,不仅影响会所的正常经营。一旦遇火灾等紧急情况,还会影响救援车辆快速进场,存在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但业委会却表示,业主大会决议和业委会决定,符合相应法律规定,该车位划分方案合法有效,业主大会有权决定公共区域用途,且实际预留的通道并不影响会所通行。物业公司也表示,划定车位的决策由业委会作出,物业仅负责执行方案,无权擅自调整。鉴于各方多次沟通无果,健身会所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正门口的4个停车位。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1.65米宽的通行道仅能供行人通过,无法容纳车辆通行,健身会所作为经营性场所,狭窄的通道会阻碍客流进入,也会导致进货、卸货通道受影响,直接侵害了会所的合法经营权益;同时,该会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正门区域停车会严重阻碍应急救援车辆进场,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业委会在制定车位划分方案时,虽征求了全体业主的意见,但未充分考虑会所这一利害关系人,也未全面评估可能造成的经营影响和安全隐患,存在明显疏漏。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取消健身会所正门处设置的4个停车位,恢复原状。
【法官心语】
一、业主共同决策需恪守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符合法定表决比例,旨在保障业主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自主管理权,兼顾集体与个体利益。
本案中,业委会选择在健身会所正门口设置车位的改造方案,虽出于缓解小区停车压力的初衷,符合部分业主的共同利益,但该决议未兼顾会所的合法经营权益,更忽视了公共安全隐患,明显违背业主自治应遵循的公平、合理、善意原则。实践中,部分业委会亦存在“表决通过即合法”的认知误区,忽视了决议的合理性与公平性,极易导致多数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小区的和谐治理。
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瑕疵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业委会在设计改造方案时,未依法征求会所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也未对方案可能造成的经营影响、通行及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既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也导致方案内容存在瑕疵,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
作为业主自治的执行机构,业委会负有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兼顾各方权益的职责,应当强化法律意识,树立全面、均衡的履职理念,避免因考虑不周引发纠纷或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法律风险。物业公司也并非业委会决议的单纯执行者,作为小区专业管理服务主体,其同样负有独立的审慎履职义务,不得盲目配合实施不合理决议。
三、自治管理需恪守法定边界、兼顾各方利益
小区建筑共有部分的利用,应以实现物尽其用、提升小区整体公共利益为核心宗旨,同时,任何利用与处分行为,均不得侵害相邻权利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得妨害通行秩序、危及公共安全。
业主自治是基层社区治理的重要载体,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共有权益的自治管理主体,依法享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与合理处置权限,但该自治管理权的行使并非绝对的、不受限制的,集体自治不能凌驾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之上,更不能以多数业主需求为由,忽视少数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安全。唯有严守法律边界、兼顾他人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发挥小区自治管理效能,实现公共资源的公平、良性、可持续利用和社区秩序的和谐稳定。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柔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韩若冰表示,业主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赋予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权,但其行使权利必须恪守法定边界,遵循合法、合理、兼顾各方的原则。本案即为一起业主自治决议与特定主体合法权益、公共安全发生冲突而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人民法院全面审查现场情况和车位影响后所作出的判决,既是对合法经营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公共安全底线的坚守,并鲜明传递出司法态度:业主自治并非无边界,多数人意志亦须在法治框架内行使。同时,本案也为同类业主自治决议效力纠纷化解树立了清晰的裁判标尺,彰显了司法守护公共安全、厘清自治边界、平衡多元利益的担当与温度。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2026年8月31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