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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稽查局依法对Y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对其追缴税费款、处罚款共计233.5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但Y公司未按期缴清,截至2025年9月底,仍欠缴税款及滞纳金160余万元。
稽查人员核查Y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现企业对公账户仅有5000元,企业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一步调查,稽查人员发现企业有5个工程项目尚未结清款项,累计金额达1400余万元,且企业长期未追索这些债权,初步判定企业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于是,稽查局决定依法对Y公司行使税收代位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得到法院支持
据了解,为确保有关执法行为严谨合规,稽查局严格履行法定催缴程序,先后按规定向Y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企业多年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到期工程债权的事实。之后,稽查局从企业5笔未结工程款中选取1笔可覆盖企业欠税金额的项目提起代位权诉讼。
该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发包人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根据Y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及结算资料,该工程已于2023年5月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2024年9月双方签订工程结算文件,工程总价1800余万元,B公司尚欠付工程款380余万元。稽查局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同意后,于2025年9月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庭审中,被告B公司以“未签订终审结算书”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工程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欠付金额无法确认。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有关《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余额支付审批表能够显示,双方就工程欠付款项进行了结算。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余额支付审批表,明确载明已付进度款、累计应付工程款数额等信息,双方后续的沟通仅涉及资料整理完善,不影响结算金额的认定,该审批表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2026年4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稽查局有权代位行使Y公司对B公司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且代位权行使范围未超出欠付工程款数额,支持稽查局的诉讼请求。B公司提起上诉,但因其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作出终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稽查局于2026年7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对此申请事项立案并进入财产查控阶段。
——来源:2026年9月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