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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原为某公司销售人员,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该公司销售负责人张某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与已实际离职的李某合谋,刻意向公司隐瞒李某离职的事实。由张某安排他人为李某代打卡,
凭空虚构销售业绩;李某则配合提供打卡照片、填写虚假走访报表,并照常参加公司会议,共同伪造其仍在职的假象。二人借此骗取公司继续向李某发放工资、奖金,并为其正常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累积侵占公司财物共计27万余元。李某将所得薪资奖金中,约20万元转账给张某。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李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伙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最终,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心语】
一、手中有权非私有,职务侵占法不容
管理者手中的审核权、签字权等,属于岗位职责赋予的管理权限,绝非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私权”或“人情筹码”,一旦滥用,将职务便利转化为牟利工具,其行为性质便不再只是管理失职,而是已然构成“监守自盗”式的职务侵占,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案中,张某作为销售负责人,手中掌握着业绩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其利用职务便利,刻意隐瞒下属已经离职的事实,指使他人代打卡、虚构业绩,配合套取公司薪资福利并私分款项,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被动参与不免责,配合造假亦同罪
实践中,不少涉案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只是被动服从安排,协助提供照片、填写报表、虚假参会,并非事件主导者,且大部分赃款并未据为己有,据此主张无需担责。
事实上,共同职务犯罪中,只要参与合谋、配合实施造假行为,共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即便获利较少、处于从属地位,也不能免除刑事追责。面对违规违法要求,坚守底线果断拒绝,才是职场人最好的自我保护。
三、企业管理需闭环,制度缺位必留患
本案违法侵占行为持续两年才被发现,不只是因为行为人刻意规避,也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了企业本身存在的管理漏洞。例如,部门之间信息不通,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等。企业应以此案为戒,健全人事离职备案、考勤动态核查、业绩真实核验、薪资社保联动审核等闭环管理制度,织密内控监管防线,从源头堵塞管理漏洞,守护企业资产安全。
在此,法官提醒:诚信是职场立身之本,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契约。每一位职场人都应该遵守“诚实劳动、取财有道”的职业伦理,让诚信成为职场从业、市场经营的价值根基。
【代表点评】
邹泳,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风控部副总经理
如今,不少企业为激发员工活力,积极推行灵活用工模式,但配套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滋生了少数人利用漏洞侵占企业财产的违法乱象。本案是典型的上下级串通合谋,利用隐蔽手段,套取公司薪资和社保的职务侵占案件。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既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匡正职场风气、净化营商环境,更以司法权威向全社会传递了对失信谋私、侵吞企业资产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是对社会诚信底线的坚决捍卫。
司法裁判释放出鲜明的价值导向,也为行业治理敲响警钟,应当以案为鉴、以案促治,多方协同发力:企业健全规范用工机制、司法机关持续从严惩治,社会层面强化共治监督,共同构建起不敢侵、不能侵、不想侵的长效治理防线,涵养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职场生态与营商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2026年8月31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