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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正 工伤认定 突发疾病 行政检察
【基本案情】
吴某平生前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送医救治,2021年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向贵州省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州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平的子女吴某军、吴某琴对该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州人社局重新对吴某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吴某平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吴某平的门诊初诊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8时55分,入院时间是当天上午11时42分,宣告死亡时间是2021年5月1日12时08分。以初诊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至宣告死亡已超过48小时,即使以入院时间为起算时间亦超过48小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吴某军、吴某琴对再审判决不服,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法院卷宗、查阅病历、走访经治医生、职工同事等方式查明,吴某平于4月29日上午被送到医院门诊后,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送至发热门诊排除新冠肺炎,然后送到内科门诊进行简单询问病史和查体,随即于11时42分办理入院手续并进行CT、B超等检查,12时50分进行病史采集、初步体格检查,13时开医嘱进行抢救。5月1日11时20分,吴某平出现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直径约8.0mm,对光反射消失等,且此后病情无任何好转,医生于2021年5月1日12时08分宣布临床死亡。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并未超过“48小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再审判决认为超过“48小时”是因为其认定的起算时间(初次诊断时间)和死亡时间存在错误。(1)认定的起算时间存在不当。吴某平在发热门诊仅是对新冠肺炎进行排查,并未进行疾病诊疗,该门诊诊断时间不应当认定为起算时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强调的是抢救时间,起算点应是距离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2)认定医生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吴某平死亡时间存在不当。吴某平在5月1日11时20分时已无心跳和呼吸,血压及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直径约8.0mm,对光反射消失,死亡已经不可逆,且之后一直无好转,故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至于5月1日12时08分医生宣布死亡,是其家属、医疗机构未放弃抢救手段的结果。家属坚持继续抢救、不离不弃,属人之常情,不宜以继续抢救耽误的时间为由将死亡时间推后、不认定工伤。而且,吴某平入院后病情持续加重,转入ICU科进行重症监护治疗,之后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后进行抢救,可认定为连续抢救。吴某平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吴某平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法判决撤销原再审判决,支持认定工伤。其后,吴某平的家属依法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9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抢救生命彰显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崇高理念。在工伤认定中,对于抢救时间界限的把握不应强人所难,更不能以冰冷的时间刻度去限制不离不弃的亲情坚守。《工伤保险条例》设立“48小时”条款的初衷,在于为劳动者提供权益保障,而非让家属在“放弃治疗以获工伤”与“坚持抢救而失权益”之间陷入道德困境。检察机关办理工伤类行政检察案件,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深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恪守立法本意,准确界定“连续抢救”的法律实质,依法履行抗诉等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