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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辰公司”)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税及帮助所代理企业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5年,凯辰公司在为贵安新区邦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大建筑”)提供涉税服务期间,帮助企业通过虚假申报等方式,导致企业少缴税款共计149.29万元;同时,凯辰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6.70万元。
2026年8月,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根据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对凯辰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49.29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凯辰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罚款共计11.4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凯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凯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针对其代理的邦大建筑少缴税款、未履行扣缴义务等问题,依法作出追缴税款、罚款共计259.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数据排查发现疑点,实地核查锁定线索
前期,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凯辰公司及其代理企业邦大建筑均存在涉税异常情况。如凯辰公司在税务系统登记备案的服务协议客户共494户,但实际开具发票的仅124户,大量签约客户未开票,存在少计收入风险。而邦大建筑连续三年印花税零申报,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填报的主营业务成本远高于企业全年实际取得的发票总金额,存在虚列成本嫌疑。
针对上述疑问,税务人员前往凯辰公司开展实地核查。核查发现,企业自制收费台账所记载的近三年代理服务收入明细,与在税务系统中同期申报的营业收入相差100余万元。面对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田凯未给出合理解释。
随后,税务人员注意到企业办公场所张贴的两张微信收款码,便依法要求企业提供对应的交易流水,逐笔核对后发现,多笔代理服务费直接转入收款码绑定的私人账户,累计金额远超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面对税务人员关于资金来源的询问,田凯承认,这两个账户分属自己和配偶所有,公司长期通过私人账户收取代理服务费,仅就部分收入申报纳税。同时,税务人员查阅凯辰公司为所代理企业建立的账簿凭证发现,邦大建筑多数记账凭证缺少合法有效的原始附件,与前期大数据分析发现的虚列成本疑点相印证。
综合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凯辰公司、邦大建筑同步开展立案检查。

收取高额服务费,却用“暂估”凭空造成本
立案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两家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及公私账户流水等资料,逐笔交叉核验。首先查实了凯辰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的128.68万元代理服务费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
同时查明邦大建筑的多项涉税问题,包括建材采购、劳务支出、机械租赁等各类成本大多没有对应的原始成本凭证,发放工人工资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签订的建筑工程、租赁、购销类合同也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为核查凯辰公司是否参与邦大建筑虚假申报少缴税款事宜,检查人员依法询问邦大建筑法定代表人黄学江。黄学江称,因自身不懂财税业务,便每年支付6万元代理费将公司全部涉税事宜“打包”交给凯辰公司处理。这一收费标准明显高于本地同类涉税代理服务的市场价格,高额收费与极不规范的账务处理质量也形成鲜明反差。而黄学江与凯辰公司有关通信记录也进一步印证了疑点:凯辰公司在明知邦大建筑多数合法有效凭证缺失的情况下,仍主动通过“暂估入账”的方式在代理申报时为企业虚列成本,帮助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知法犯法终被惩,两家主体均被追责
面对确凿的证据,田凯对其自身隐匿收入以及通过虚假申报导致代理企业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黄学江也承认了企业存在的各项涉税问题。
经核查认定,2021年至2025年,凯辰公司通过虚假申报等方式,导致邦大建筑少缴税款149.29万元。同时,凯辰公司通过私户收款隐匿营业收入128.68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6.70万元。另外,邦大建筑发放的工人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83.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6年8月,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根据其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对凯辰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49.29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凯辰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罚款共计11.4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凯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凯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所代理的邦大建筑作出追缴税款、罚款共计259.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来源:2026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