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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姜某瑞、管某芹与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赡养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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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养子女赡养义务 家庭关系修复 民事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姜某瑞、管某芹系夫妻。姜某瑞现年73岁,管某芹现年71岁,二人长期生活在农村,因年事已高,身体患有慢性病,无法从事农业劳动,以收废品为生,生活困难。二人育有长子姜某军、次女姜某妍,并抚育管某芹侄子管某周(自两岁起至成年),现三人均已成家。2024年12月,姜某瑞因突发脑溢血住院,花费医疗费46886.46元,次女姜某妍先行垫付医药费。后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三人就如何分担赡养义务未达成一致意见,均未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姜某瑞、管某芹夫妇二人陷入生活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5年3月25日,姜某瑞、管某芹夫妇因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不履行赡养义务,向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诸城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诸城市检察院经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到:姜某瑞、管某芹年迈体弱,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姜某军、姜某妍系二人亲生子女,管某周系二人自幼抚养长大的侄子,管某周自两岁起即与二人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姜某瑞、管某芹为其操办婚事,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亲友及基层组织均认可其养子女身份;姜某军因长期在外务工,与父母感情疏远,对赡养父母态度消极,姜某妍认为按农村习俗应由儿子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管某周认为自己是侄子被收养,心存“不是亲生”的疙瘩,觉得父母偏心,三人就老人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

支持起诉意见。2025年3月28日,姜某瑞、管某芹向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诸城市法院)提起诉讼。同日,诸城市检察院向诸城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敬老爱老、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同等赡养义务。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作为子女,具有赡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姜某瑞、管某芹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2025年4月15日,诸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姜某瑞、管某芹生育姜某军、姜某妍,收养管某周,将三人抚养长大,有权向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主张赡养费。综合考虑被赡养人姜某瑞、管某芹经济状况、赡养人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给付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自2025年4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姜某瑞、管某芹赡养费500元;姜某瑞住院医疗费46886.46元由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均担,扣除姜某妍已垫付部分,姜某军、管某周各支付15628.82元。

案件办结后,诸城市检察院于2025年10月联合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共同对姜某瑞、管某芹生活状况及家庭关系修复情况进行回访。经了解,判决生效后,姜某军、管某周即向姜某瑞、管某芹夫妇支付了应承担的医疗费,并定期支付赡养费,从无拖欠,三子女定期主动探望老人。

针对农村地区赡养纠纷多发、老年人维权能力薄弱的现状,诸城市检察院选取本案制作成通俗易懂的宣传册在社区发放,并在村委会公示栏张贴赡养义务法律提示。同时,与市民政局、妇联、残联、关工委建立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将辖区内70岁以上独居、失能老人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典型意义】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往往经济条件受限、诉讼能力弱,难以有效行使诉权追索赡养费,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其起诉。但赡养纠纷本质上是家庭内部矛盾,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彻底撕裂了亲情,支持起诉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中,姜某瑞、管某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并收养侄子,将姜某军、姜某妍、管某周三人养育长大,但因亲情隔阂导致老人赡养难问题。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通过支持起诉前实地走访、支持起诉中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义正辞严讲明法理、循循善诱讲通事理、感同身受讲明情理,法院判决后回访探望,避免了因诉讼激化矛盾,让陷入生活困境的老人“赡养费”有着落,也让因隔阂而淡漠的亲情得到修复,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弘扬了敬老孝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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