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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 和解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67岁的朱某某发现其退休待遇过低,遂向四川省某市某区人社局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核申请书》,申请将其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9月24日在西昌某运输公司工作期间的14年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对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新核算。区人社局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没有缴费记录等为由,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不予重核决定》并邮寄送达,朱某某于同年12月13日签收。朱某某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朱某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朱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朱某某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乐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乐山市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乐山市检察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查明:朱某某,1957年出生,于1978年6月至1992年9月期间在西昌某国有运输公司下属昭觉公司工作,系该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档案材料证明存在14年连续工龄,符合国家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条件。该公司于1992年集中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时,因历史管理疏漏未将朱某某纳入补缴名单。朱某某于2017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术语含义,在载明“无视同退休”的《某市保险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2024年朱某某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往返于某市与凉山州昭觉县(两地相距约300公里)向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诉求,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监督意见。乐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法定监督情形。第一,朱某某提交重核申请是基于档案资料等新证据要求启动待遇补正程序,不属于要求“重复处理行为”。第二,朱某某起诉的对象系2024年12月10日《不予重核决定》,该决定构成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新的实质性处分,该行为具有可诉性,不受原核定行为起诉期限的限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第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应当结合原始档案材料综合认定,区人社局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没有缴费记录不予重新核定确有不当。据此,乐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再审审查期间,为推动朱某某养老权益受损的问题尽快解决,乐山市检察院协同法院组织朱某某、西昌某运输公司开展多轮释法说理与协商调解,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对其历史管理疏漏给老年劳动者造成的养老权益损失承担相应弥补责任。最终,某运输公司与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养老金差额损失由运输公司予以赔偿,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典型意义】
工龄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直接关系老年人获取养老保险金额大小。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工龄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件,应当全面调查核实,查清案件基础事实,正确把握当时的政策背景,厘清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劳动者各自的责任边界,对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协同法院搭建多方协商平台,推动相关主体承担责任,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