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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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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养老服务用房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已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小区未按规定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部分已配建用房被违规改变用途,消防、无障碍建设不符合规范标准,公益性国有资产未明确权属,导致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安全隐患突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6年5月,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盐城经开区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的上述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通过以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为切口,向区社会事业局、住建局等单位调取土地规划、施工图纸等材料,并对辖区208个小区开展实地核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发现四类普遍性问题:一是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有缺口,辖区58个小区存在应配未配、未按标准配备问题;二是部分养老服务用房被侵占,21个小区的养老服务用房被改为非养老用途,挤占公共养老资源;三是消防安全、无障碍建设标准执行不规范,60个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长期运维缺失,在适老化配套、环境卫生等方面不满足建设标准,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标识缺失破损;四是产权归属不清,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普遍未及时移交,导致国有公益性资产无法建档管理和规范化运营。

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与区社会事业局、区住建局进行磋商,两个职能部门一致认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依法配备、管理,但执法监管存在困难,养老用房建设验收、产权移交、日常管护、违规查处分属不同主体,存量问题复杂,整改落地困难。部分小区配套用房被开发商、物业长期占用或变相处置,清退整改难度大。

2026年7月,盐城经开区检察院分别向区社会事业局、区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社会事业局对养老服务用房配备、管理不规范问题依法处置,对配建缺口项目依法责令整改,限期清退被违规占用的房屋;建议区住建局整改消防、无障碍设施安全隐患,补齐适老化配套,完成配套用房移交、产权登记与资产建档。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社会事业局、住建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养老服务用房全域整治,实行“一案一策”,督促开发单位补建、整改交还,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缺口。截至目前,共盘活77处养老服务用房并投入运营,其中清退违规挪用场所21处;通过引入专业养老运营力量,落地日间照料、老年助餐、文体康养等普惠服务盘活用房15处;通过增设35个无障碍设施、66个消防设施,让41处问题用房消除隐患、重新投用。另外,针对62处因产权争议暂不具备全面运营条件的用房,先补齐消防和无障碍设施,消除隐患,实行过渡性公益使用,防止长期锁闭闲置。同时,盐城市住建部门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所有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须经实质性联合验收,无验收意见、设施不达标、无障碍及消防缺失的项目,一律不予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有效解决权责边界不清、执法依据模糊等现实问题。盐城市检察院依托办案经验,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用房专案办理,一体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是保障社区居家养老、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设施。针对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存在的应建未建、配建不达标、擅自变更用途、产权归属不清等问题,检察机关聚焦养老实际需求开展专项监督,梳理养老服务用房在规划建设和交付管理等重点环节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一体化办案等方式,推动个案整改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助力健全从规划配建到移交运维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政策有效落地。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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