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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处理错误
从专项分析和核查情况看,白酒生产以粮食为主要原料,涉及高粱、小麦、玉米等多种农产品,白酒生产企业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面容易出现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但在实际中,有的企业会误读误用该扣除规定。
以天津市宁河区某白酒生产企业为例。税务部门前不久在核查中发现,该企业此前已被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但其在计算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时,除了按照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外,还违规将外购的酒精、基酒等支出也纳入核定扣除范围。根据该企业近年来的实际经营数据,其外购酒精、基酒支出占比逐年攀升,且相关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已经勾选“抵扣”,不应再参与核定扣除,企业存在重复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税务部门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判定标准,将企业实际经营数据作为判断其扣除合规性的关键证据,辅导企业按规定重新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并根据天津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部署,引导该企业改为凭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目前,企业已按规定对有关抵扣进项税额作纳税调整,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二、通过滞后核价等方式少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
消费税是白酒生产企业经营中涉及的重要税种,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是把控该行业税源的关键。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从核查情况看,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存在通过滞后核价、低价申报、分拆包装物等方式规避消费税纳税义务问题。
比如,在对天津市某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业务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核查时,税务部门核对企业的生产销售账套资料,发现其关联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白酒产品的价格远超出厂价格,但企业长期未重新核定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所产5款单品酒类均按偏低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存在少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问题。税务部门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该企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经辅导,该企业按规定调整其应申报消费税金额,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来源:2026年10月20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