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究竟是经营所得,还是股利红利所得?——自然人按“股息红利所得”已缴纳的税款,是在查补税款中冲减,还是另行办理退税?——内江市查处一起自然人合伙人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20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近期深挖风险疑点线索,查处一起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少缴税款案件。税务人员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由于申报收入时错误适用税目和税率,导致自然人合伙人少缴个人所得税。该局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279.1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款已追征入库。

 

“对不上卯”的申报数据

2026年4月,内江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的税务人员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辖区企业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时,发现M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M咨询中心)存在股票交易行为,但其并无与交易行为匹配的申报信息,税务人员认为企业可能存在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风险,于是将信息传递至核查人员。

接到疑点线索后,核查人员依托征管系统调取该企业及合伙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历史申报数据,结合日常税源管理信息进行了案头分析。

M咨询中心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企业经营咨询等业务。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某,企业设立初始合伙投资人25名,均为自然人。核查人员从税源管理单位了解到,该企业的主要业务和功能,是为企业合伙人代持上市企业K公司的股票,实质是合伙人持有和处置K公司股票及相关收益的一个企业平台。

企业申报数据显示,2021年—2025年,该企业增值税持续零申报,其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数据也均为零。但是,核查人员进一步查看申报数据时,却发现在此期间该企业为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的累计收入金额达8000多万元。

通常情况下,开展M咨询中心这类业务的合伙企业,其减持股票的盈利,在纳税申报时会涉及“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合伙人应就其增值额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并就其收益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但从M咨询中心的申报数据看,企业增值税和合伙人经营所得却长期处于零申报状态。核查人员不禁心中疑惑:难道该企业把持有的股票都亏着卖了?企业申报的8000余万元收入,真的全部是来自K公司的股息和分红吗?

为核实企业申报收入的性质,核查人员分期采集该企业申报的合伙人“股息红利所得”收入信息,建立了申报数据台账。同时,通过外部证券信息平台查找上市企业K公司历年的分红公告、现金分红实施方案等资料,并将台账中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申报数据与K公司对外公布的分红记录等进行逐笔比对分析。

结果显示,2021年—2025年,该企业每年申报的合伙人“股息红利所得”数据中,虽然均有一笔能与K公司当年分红金额相匹配,但其余多笔大额收入,均与K公司公开的分红和股息分配无关。

M咨询中心申报的这部分与持股企业分红和股息分配“对不上卯”的大额收入,究竟是什么收入?

 

多维核查确认大额收入“身份”

为核实企业申报收入情况,核查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向M咨询中心发送风险提醒信息,要求企业就大额申报收入的业务实质作书面说明。

该企业回复称,以往年度那部分与K公司分红记录不匹配的大额申报收入,是企业减持K公司股票取得的转让收益。企业财务团队认为,减持K公司股票属于资本投资行为,相关收益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选择相应税目作了申报。

企业回复信息显示,M咨询中心申报的大额收入为减持K公司股票的转让收益。从企业回复情况看,M咨询中心存在误将股票转让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作纳税申报的情况。

虽然企业的税收风险情况逐渐明朗,但该企业股票减持的真实交易时间、次数和规模,以及企业合伙人对应的申报收入数据是否准确尚有待核实。

于是,核查人员向M咨询中心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报送完整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册、持股明细信息、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全部减持股票业务的原始交割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

在取得企业报送的核查期内减持股票业务的交易时间、交易股票数量、成交价格、交易手续费等数据资料后,为了避免数据存在遗漏或偏差、进一步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性,核查人员前往相关证券营业部,依法调取涉案企业证券账户全部历史交易流水档案,并将证券机构出具的交易数据与企业报送的交割单等资料中的信息进行逐笔核实,确认企业提交的交易资料和数据真实无误。

随后,核查人员依法调取M咨询中心对公账户内全套银行回单与资金流水数据,并将其与证券公司原始股票交易数据、企业提交的交割单、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等数据资料进行交叉比对。经过对企业交易信息数据进行多方综合核查,核查人员最终确认,核查期内,该企业共进行K公司股票减持交易42次、涉及转让收入1.08亿元。

核实M咨询中心减持K公司股票的转让收入后,核查工作进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阶段,需要核实确认交易涉及企业相关合伙人的数量,以及每名合伙人的原始持股成本。

核查人员查阅K公司IPO公告、历史增资扩股协议等资料,结合企业提供的原始成本数据,逐一核对每名自然人合伙人以往取得K公司股票的时间、购买价格、初始持股数量,确定了每名自然人合伙人的成本扣除基数。

根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核查人员按照经营所得的计税规则,为25名自然人合伙人分别建立了独立涉税核算台账,逐条录入转让收入、原始持股成本、交易手续费等数据,然后运用数据统计工具逐笔归集计算,最终精准测算出每名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前期该企业已缴税款数额,形成了分户补税明细清单。

经核查,在增值税方面,由于企业减持股票价格低于K公司新股发行价,未产生增值额,因此该企业不涉及补缴增值税;在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核查期内申报收入金额基本准确,但因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导致25名自然人合伙人少缴税款1166万元。

 

释法辅导追征少缴税款

完成核查工作后,核查人员约谈了M咨询中心财务负责人和企业合伙人代表,在展示相关证据的同时,核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核查结果证实,核查期内M咨询中心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其中大部分来源于企业减持K公司股票行为,而非K公司的股息和分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依照上述税法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M咨询中心25名自然人合伙人对其取得的股票减持收益,应按“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进行申报,并依法按照相关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核查人员耐心释法说理,企业25名自然人合伙人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随后,结合前期取证形成的分户核算台账,核查人员对企业每名自然人合伙人开展针对性涉税辅导,逐项说明转让收入的确认口径、允许扣除的成本项目明细、经营所得计税的计算过程。在核查人员辅导下,25名自然人合伙人作了更正申报,依法补缴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

 

——来源:2026年10月2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自然人按“股息红利所得”已缴纳的税款,是在查补税款中冲减,还是另行办理退税?——这牵涉滞纳金的计算……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