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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房开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费用如何分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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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2026年10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2026年10月16日,笔者撰写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如何分摊?》一文刊发后,有读者提问:除了土地成本外,其他成本费用如何分摊?在实践中,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利息费用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本文进一步介绍占地面积法和建筑面积法以外的方法。

 

直接归集法

直接归集法,是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独签订合同并独立结算的成本,可按直接成本费用归集。比如,M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楼,向商业银行专项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5%。由此产生的利息直接归属该项目,不用采取其他成本分摊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成本费用归集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能明确归属特定成本对象的支出。若能证明某类成本专属于某一业态(如普通住宅、商业地产),可直接归集至该对象,不作为共同成本分摊。比如,别墅区高档树木、商铺专用楼梯等可直接计入对应业态,无须分摊。

 

预算造价法

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该方法不常用,但是对于未建设或者未竣工决算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基础设施费,利息费用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预算比例分摊。

比如,N房地产企业开发了3栋住宅楼,1号楼于2023年动工,预算造价为3000万元;2号楼于2024年动工,预算造价为5000万元;3号楼于2025年动工,预算造价为6000万元。N房地产企业于2023年初借款1600万元,年利率10%,每年利息支出160万元,分3年付息。

案例中,2023年仅1号楼开始建设,当年产生的利息费用160万元应全部归属1号楼。2024年,2号楼开始建设,1号楼继续施工,当年利息费用按预算造价占比分摊。1号楼应分摊利息费用=3000÷(3000+5000)×160=60(万元);2号楼应分摊利息费用=5000÷(3000+5000)×160=100(万元)。2025年,3号楼开始建设,1号楼、2号楼继续施工,当年利息费用按预算造价占比分摊。1号楼应分摊利息费用=3000÷(3000+5000+6000)×160=34.29(万元);2号楼应分摊利息费用=5000÷(3000+5000+6000)×160=57.14(万元);3号楼应分摊利息费用=6000÷(3000+5000+6000)×160=68.57(万元)。

 

销售收入比例法

在实务中,若同一项目为商住综合体且无法直接归集成本,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销售收入比例法分摊成本。

销售收入比例法,指按照某业态销售收入占项目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成本。即某业态分摊成本=总成本×(该业态销售收入÷项目总销售收入)。比如,Y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成本6000万元,开发住宅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开发商业用房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案例中,总销售收入=8000+4000=12000(万元),住宅分摊成本=6000×(8000÷12000)=4000(万元),商业分摊成本=6000×(4000÷12000)=2000(万元)。

 

层高系数法

在项目成本分摊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层高系数法分摊成本,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各地相关政策规定,适用合规的方法。层高系数法是以住宅层高为基准设定系数为1,其他业态按实际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系数,通过系数调整可售建筑面积,再按调整后的系数面积分摊成本,体现高层高业态成本更高的合理性。

举例来说,Z房地产公司清算项目包含不同类型用房,其中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已售180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已售9000平方米(住宅层高3米);商用房可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已售4500平方米,其中商用房层高4.5米的有3000平方米,已售2700平方米,商用房层高5.5米的有2000平方米,已售1800平方米。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00万元。按照层高系数法分摊成本,首先应计算层高系数。案例中,4.5米商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住宅层高=4.5÷3=1.5,5.5米商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住宅层高=5.5÷3=1.83。

在此基础上,计算层高系数面积。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1×20000+1×10000+1.5×3000+1.83×2000=38160(平方米)。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案例中,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层高系数建筑面积=1×18000=180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层高系数建筑面积=1×9000=9000(平方米);4.5米商用房已售部分层高系数建筑面积=1.5×2700=4050(平方米);5.5米商用房已售部分层高系数建筑面积=1.83×1800=3294(平方米)。

最后,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案例中,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00÷38160×18000=47169.8(万元);非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00÷38160×9000=23584.9(万元);4.5米商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00÷38160×4050=10613.2(万元);5.5米商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00÷38160×3294=8632.1(万元)。已售房扣除金额合计=47169.8+23584.9+10613.2+8632.1=9000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直接归集法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而预算造价法、销售收入比例法、层高系数法等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尚未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可就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方法选择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提升最终税务处理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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