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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母仅要求部分子女承担赡养费,赡养义务该如何分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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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庞老太与老伴祝老伯都已年过八旬,丧失劳动能力,庞老太还患有心脏疾病,生活需要照料。老两口共育有四个儿子,多年来,照料二老、垫付医药费的重担主要落在长子祝某甲身上,其共计垫付医疗费用18万余元。2025年11月,庞老太、祝老伯将次子祝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按50%的比例负担医疗费等开支,同时每年探望不少于三次。老两口表示,三子祝某丙、四子祝某丁均身患疾病、生活困顿,无赡养能力;次子祝某乙收入稳定,但多年来从未履行赡养义务,既不支付任何赡养费、医疗费,也不主动探望父母,故要求次子祝某乙与长子祝某甲平分赡养责任。被告祝某乙辩称:父母共有四个儿子,赡养义务理应由四人共同承担;父母享有土地补贴、农村养老保险等固定收入,其自身工作不稳定、经济困难,请求降低赡养费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两原告年岁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料,其四个儿子均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原告主张三子、四子无赡养能力,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被告祝某乙应与原告其他三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将其他子女应承担的份额转由被告承担。

关于赡养费及医疗费数额,法院综合当地生活水平、两原告的身体状况及收入情况、实际生活需求、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及赡养人数,依法酌定被告祝某乙每月支付庞老太、祝老伯赡养费各400元;对于已产生的庞老太医疗费自费部分18万余元,由祝某乙承担其中的四分之一。关于探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探望正是精神慰藉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要求家庭成员履行的行为义务。两原告主张被告每自然年度探望不少于三次,于法有据,亦符合亲情和家庭伦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祝某乙自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各400元,支付庞老太医药费45545.42元,每年探望两原告不少于三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赡养义务属于全体成年子女的共同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尚有微薄收入而免除,也不因子女自身经济紧张而豁免。父母选择向哪一子女主张,是其诉讼权利,但法院在确定被诉子女应承担的份额时,会综合考虑全体赡养义务人的情况,避免将其他子女的法定义务转嫁给个别子女。经济困难可能会影响赡养费数额,但其他子女是否履行、父母是否向其主张,均不影响自身应承担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其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赡养义务的履行形式是多元的,既包括经济供养,也包含生活照料和精神陪伴。对老年人而言,物质供养之外,一句问候、一次探望,同样是赡养的应有之义。多子女家庭更应珍惜亲情、共同分担、相互体谅,理性协商赡养事宜,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让赡养落到日常的陪伴与担当中。



——来源:2026年10月27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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