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详见:2026年10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原文标题《构建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近年来,以大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智能体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新业态加速落地,数据、算法、算力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价值创造模式、经营主体形态和交易方式均发生深刻变化。产业发展的蓬勃态势与政策支持的持续发力,对税收治理的适应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税收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应当顺应新业态发展规律,为人工智能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保障。
人工智能新业态呈现新的税收特征
与传统产业相比,人工智能新业态在税收层面呈现三个鲜明特征。
一是价值创造虚拟化、无形化。数据、算法、模型等无形要素构成价值创造的主要来源,产出物多以数字形态存在,交易标的往往看不见、摸不着,其确认、计量和评估缺乏成熟规则。随着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创作、智能体服务等新兴场景不断涌现,课税对象呈现新的复杂性,传统税目归类规则难以直接套用。
二是经营主体虚拟化、交易活动跨境化。人工智能服务可便捷实现在线跨境交付,交易发生地、消费地与价值创造地相互分离,收入呈现碎片化、多频次特征,税收管辖权的归属更趋复杂,跨境税收争议的发生概率可能随之上升。
三是企业呈现“重研发、轻资产、快迭代”的特征。企业研发投入占比高、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不确定,对税收优惠的精准性和政策执行的确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特征使得以“实体经营、属地管理、凭证管理”为基础的传统税制设计面临适配性压力,亟须在制度层面作出回应。
现行税收制度与人工智能发展不够适配
从课税对象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物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既有数据和输入指令,通过搜索、筛选、分析和加工等流程生成内容,其经济层面与法律层面的可税性已基本具备,但就其是否应当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并按照无形资产课税,立法层面尚无明确定论,征税依据的稳定性仍有待增强。
从纳税主体看,笔者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并非法律主体,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其提供者和转让产出物并获利者,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部分个人依托人工智能工具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其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上,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界限如何认定,也需要进一步明晰,以免因收入定性不同导致税负不公。
从计税依据看,数据资产和人工智能模型的价值评估尚缺乏统一标准和可操作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笔者认为,宜结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加快构建契合数据资产和人工智能模型特点的价值评估框架。
从政策适配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归集口径不清晰、跨部门认定衔接不畅等问题,部分政策对人工智能行业“算力投入大、软件占比高”的特点考虑不足,政策宣传辅导的精准度也有待提高,中小人工智能企业享受政策的便利度和确定性有待提升。
从征管方式看,人工智能服务跨境、跨平台交易占比高,交易信息分散,传统以票管税、属地征管方式难以完全覆盖,税收数据归集、比对和分析的深度有待拓展,对“以数治税”和第三方涉税信息报送提出更高要求。
构建更适配人工智能新业态的税收制度
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应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将人工智能及其产出物的税收治理纳入税收立法总体规划,通过正向列举等方式,明确其“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资产属性,规范税收立法表述,为课税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制度供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在政策层面,应完善研发激励政策执行机制,细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统筹考虑算力、数据等新型投入的成本核算,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资格认定与税收优惠的衔接,优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条件,推动税收支持从“有没有”转向“准不准、快不快、稳不稳”,让政策红利更精准地转化为企业创新动力。
在征管层面,应深化“以数治税”,借鉴平台经济涉税信息报送制度的经验,健全人工智能领域第三方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推动税收执法、服务、监管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赋能税费服务和风险识别,提升对复杂交易、新型业务的征管效能,构建“系统智能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智慧征管模式。
在国际层面,应积极参与人工智能领域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完善税收协定网络,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