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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企业主营纺织品进出口检验检测业务,主要为出口欧美、日韩的纺织品提供单证检验、验货、监装等服务。该企业拥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并获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可用于报关及跨境贸易清关。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企业可能存在对外支付未依法履行源泉扣缴义务的风险。
◎风险核实◎
在案头分析阶段,税务部门查询了A企业的对外支付备案,支付类型显示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但查询系统未发现A企业作为支付方的扣缴申报记录。税务部门随即要求企业出具相关合同。根据A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协议,由境外Y企业为A企业的纺织品检验检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境外Y企业会派遣1名—2名技术专家进驻A企业,对其纺织品检测业务开展协助指导。境外Y企业在本次任务核实之前,无其他常设机构,本次由于派遣员工连续超6个月,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税政二科副科长孙琦分析,境外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劳务活动,是否在中国产生纳税义务,需要根据国内法和相关税收协定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项劳务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内,相应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拥有征税权。但是,中国与Y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协定约定了免税条款。因此,需要先分析境外技术人员的劳务活动,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进而判断该项劳务活动能否享受税收协定的免税待遇。
经过实地核查,税务部门确定境外技术人员实际参与了检测、数据确认、报告制作及结果判定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同时,通过查询境外技术人员的护照及出入境记录,税务部门确认相关人员一个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的时间,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与Y企业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咨询劳务,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为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据此,税务部门判定,Y企业通过派遣雇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Y企业通过派员参与A企业检测业务取得的相关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经营活动具有实际联系,不能享受协定免税待遇,应依法在中国境内纳税。
Y企业此前未就相关业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也未合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经税务部门提示提醒,A企业最终补缴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共30余万元。
——摘自:2026年10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