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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替跑出事故,配送公司想免责?法律这关过不去——替跑过程中,仍具备职务行为外观,受害人无法辨识替跑情况,配送公司依旧享有派单利益,故主张配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1-05
【基本案情】
罗某与案外人石某均系某配送公司的众包外卖骑手。为了在“520”当天多接订单,石某提前一天在平台上抢了很多订单。“520”当天,因订单太多,石某来不及配送,便由罗某帮其配送,罗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碰擦刘某所驾同向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负全部责任。因为罗某替跑,配送公司投保的三者险保险公司对刘某的人伤损失拒赔。刘某遂将罗某及其配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某法院对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某配送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刘某损失合计14436元,驳回原告对骑手的诉讼请求。配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某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配送平台及骑手单位考虑到保险实名制、安全管控等因素往往明令禁止骑手替跑,但特殊情况下的互助尤其在同一个配送公司的骑手之间也是人之常情。况且罗某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内部追偿关系,本案要处理的是外部侵权关系。替跑过程中,罗某仍具备职务行为外观,受害人刘某无法辨识替跑情况,配送公司依旧享有派单利益,故刘某主张配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来源:2026年11月5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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