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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均经营床上用品销售业务。原告曾向被告采购印有草莓熊、史迪仔、唐老鸭等六种卡通形象的床品四件套并进行拍摄,所拍图片用于其小红书店铺对外销售展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该系列图片用于其拼多多店铺的商品主图及详情页,对床品进行宣传销售。原告遂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仅为其下游经销商,系采购后进行拍摄,并不享有涉案图案的著作权,且原告所拍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拍摄中对场景、机位、物品摆放及光影进行了选择安排,形成具有一定氛围感的画面,该种选择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投入。虽独创性程度较低,但仍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投入,构成受保护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保护的是拍摄者通过场景选取、机位设置、光影运用等所形成的画面表达,而非被拍摄床品之上的卡通美术形象。即便被摄床品上的卡通形象来源于第三方,也不妨碍拍摄行为形成的新摄影作品获得独立保护。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该行为已由著作权法规制,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双重评价。
在赔偿认定上,因无法查明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涉案照片独创性较低、被告主观过错明显、侵权传播范围广,以及图片仅为辅助展示、对成交贡献度有限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说法】
当前,不少电商商家在销售带有第三方知名IP的产品时,常陷入“产品权利与图片权利相混淆”的误区,认为既然产品图案是别人的,自己拍摄的照片就不享有独立版权,导致遭遇盗图时维权底气不足。本案裁判厘清了该问题的边界:摄影作品保护的是拍摄者通过场景选取、光影运用等形成的画面表达,而非被摄物上的卡通美术形象。只要拍摄者付出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该实拍图即构成独立的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这有效保障了商家合法采购后,通过自身创作进行商业宣传的正当权益。
——来源:2026年11月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