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第5卷 特别纳税调整——(2)具体规定——(3)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主要概念,控制、实际税负低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2
【字体:    打印本页

 

第四节  利润分配

一、政策内容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附注:简化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现明确如下: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国税函[2009]37号

二、主要概念

(一)中国居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十六条)

(二)控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十七条第一款)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十七条第二款)

(三)实际税负明显低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十八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