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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发票类——(2)伪造、出售伪造——(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第十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分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法发[1996]30号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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