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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发票类——(2)伪造、出售伪造——(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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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公报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分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法发[1996]30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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