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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一、定罪标准
(一)起刑点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二款)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三)数量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三款)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四)数量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四款)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三项)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
二、伪造并出售的不重复计算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五款)
三、变造按伪造处罚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