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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扣来源企业的范围
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款)
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一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可抵扣的凭证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附注:异常扣税凭证问题
具体详见:1.1.0增值税法规汇编(第4卷 应纳税额——(3)一般计税应纳税额——(3)进项税额——(2)不可抵进项税——(3)不抵的凭证 异常扣税凭证)
三、抵扣税额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此项按法规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1994]130号第一条第三款)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目)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目)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目)
四、当期不足抵扣的处理
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财税〔2006〕125号第六条)
五、抵扣台账的设立与管理
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台账参考式样见附件4、5、6)。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账参考式样设置台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账。另行设置的台账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一项)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账核算的管理。
(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