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第7卷 纳税申报——(2)其他申报资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字体:    打印本页

一、正常申报资料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七条第二款)

二、减免税留存资料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九条第一款)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三、申请退税查验资料

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十条第一款)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十条第二款)

附注:共同申请退税资料

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十一条第一款)

 2.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税务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第八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