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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资料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一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附注1: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
附注2:被盗抢等税款的退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附注3:失而复得的再计税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附注4:已纳税又转让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
(三)申报资料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