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林某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其所在部门整体被撤销,公司向林某出具调岗通知书,林某两次表示拒绝,公司分别给予其两次记过处分。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向所属部门或直接向公司高层申诉。
林某向公司领导发送邮件,反馈“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被领导百般刁难,莫须有地降低我的绩效分”。
后公司以林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且在公司内部污蔑其他人员,给公司及其他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林某遂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等。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提出个人意见,是员工的正常权益,符合员工的行为准则,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有提起申诉的权利。林某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司领导进行申诉,措词无明显不当之处,不存在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或不正当利用投诉、举报渠道,恶意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公开或私底下散布谣言,诋毁他人名誉等情形,公司对员工正当申诉应具有容忍义务,公司以员工正当申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申诉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向公司等提出申诉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申诉,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明确指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申诉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应予以认真对待、仔细甄别劳动者申诉的合理性,不能随意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公司管理等为由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应依法依规、合理妥当地行使企业用工管理。
二、劳动者申诉时应注意合法正当
劳动者的申诉渠道既包括向工会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申诉,也包括向用人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负责人申诉等。虽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具有申诉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在进行申诉时,需注意其言辞的恰当性和申诉渠道的正当性,不应超过合理限度。其言论不应存在恶意攻击、散布谣言等内容,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静安区曹家渡街道达安花园居民区党总支书记高凌云
员工反映问题、表达意见是其合法权益,如果员工认为其遭遇绩效不公、管理不当、权益受损等,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表达意见,企业不得视为“违纪”并采取相应惩处措施。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诉而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本案判决既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容忍义务,又明确了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尺度,平衡了企业自主管理权与劳动者言论自由间的利益关系,为类似案件中“合理申诉”与“违纪行为”的区分提供了重要参考标准,对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2025年4月30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