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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案例提示: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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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2025年1月,乙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进项税额30万元,其中购买与软件产品开发有关的设备对应税额为20万元,购买与其他产品有关的原材料对应税额为6万元,其余进项税额4万元为无法划分的共用费用。乙公司将购买与其他产品有关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都进行了分摊,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0+10×300÷(300+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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