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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区电梯坠落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物业公司被判全额赔偿业主损失。
刘女士居住在靖江城区某高层住宅小区。该小区交付后一直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去年的一天,刘女士在小区内乘坐电梯下行,不料电梯运行途中却突发故障,坠落至3层,导致刘女士摔倒受伤。受伤后,物业公司随即拨打120,将刘女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为十级伤残。事后,刘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据刘女士所述,事发时她处于站立状态,因电梯内无扶手未能及时防护导致摔倒。而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委托某电梯公司对小区内电梯进行过专业维保,事发前的两次维保记录都显示电梯正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已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电梯维保义务。此外,其不清楚刘女士乘坐电梯发生意外的具体经过,即使刘女士受伤是因乘坐案涉电梯导致,但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意外时,应该做好自我安全防护,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因此刘女士自身对伤情产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刘女士事发后即由物业公司送往医院治疗,主诉为电梯事故致摔倒后腰部受伤。物业公司虽辩称不清楚刘女士发生意外的具体经过,但并未能提供案涉电梯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用以否认刘女士是乘坐电梯受伤,且结合物业公司为刘女士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应认定刘女士因电梯坠落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管理人,对小区内电梯负有安全管护义务,对小区业主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物业公司仅提供事发前电梯维保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对电梯坠落不存在过错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物业公司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电梯坠落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情形,在此类案件中,过错举证责任适用倒置原则。具体而言,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存在电梯坠落之事实,且因此受到损害,就应当推定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即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若想免除责任,需自行举证证明自身对电梯坠落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若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依法推定其对电梯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2025年7月2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