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股权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政策内容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财税〔2016〕45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财税〔2016〕45号第二条)
二、主要概念
(一)前款所称的股权,
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财税〔2016〕45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
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税〔2016〕45号第三条)
(三)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
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财税〔2016〕45号第四条)
三、执行日期及追溯适用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6〕45号第五条第一款)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税〔2016〕45号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