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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涉税类——(2)抗税罪

 

第二章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一、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法规的“情节严重”:

法释[2002]33号第五条)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法释[2002]33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法释[2002]33号第五条第二款)

(三)多次抗税的;

法释[2002]33号第五条第三款)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法释[2002]33号第五条第四款)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释[2002]33号第五条第五款)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规定罪处罚。

法释[2002]33号第六条第一款)

三、共犯的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法释[2002]33号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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