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时隔七年,同一个坑继续摔倒?竟继续干起了老本行?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利润贩卖假烟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周某一次偶然的机会又发现了销售假烟的商机,作为七年前已经尝过一次苦头的“老油条”,他明白其中的玄机,当即决定重操旧业,联系上游买家,编各色理由出售假烟,并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如东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周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购买的卷烟是假烟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驾车运载假烟在如东县内向多人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万余元。据悉,周某曾因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
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周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烟草制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不管是无证卖真烟、假烟,亦或是有证卖假烟均是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已经因非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尚未真正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再犯该罪。在此提醒,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自觉守法经营,做到三不:不进假、不藏假、不售假;在利益面前,懂得抵制诱惑,做合法守法经营户。
法规速递: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