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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某知名演员工作室与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该演员担任该品牌门及门控产品的“形象大使”,期限为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
2020年3月,演员工作室与苏州某品牌家居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公司可使用演员肖像用于品牌门及门控产品推广,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
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应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演员的形象、表演及声音,及时撤除包括第三方销售方及平台使用的所有产品及宣传物料等,否则视为违约。
2019年8月22日,老刘经营部与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签订区域零售代理合同及授权书,获得在市区代理销售该品牌产品的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负责提供印有代言人肖像的广告宣传物料及店面装修陈列方案。
老刘随后从上级销售代理老赵公司处进货售卖,老赵公司相继取得了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及苏州某品牌家具公司售卖相关产品的授权,授权期限至2023年1月17日。
2024年7月,该演员工作室将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苏州某品牌家具公司、老赵公司、老刘经营部诉至法院,认为上述被告在服务合同期满后,仍持续销售印有演员肖像的产品并使用相关宣传物料,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物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本案中,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对演员肖像的使用权于2020年6月5日到期,苏州某品牌家居公司对演员肖像的使用权于2022年7月5日到期,但在超出授权期限后,两公司仍向下游经销商授权出售印有原告肖像的产品、提供宣发材料,并未及时通知和要求撤换。两公司相关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老赵公司、老刘经营部作为经销商,其销售、宣传行为客观上确实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但二者的销售及宣传行为均基于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苏州某品牌家具公司的授权,所使用的产品及物料也由该两公司提供。作为下游经销商,在获得品牌方授权时,有理由信赖品牌方对产品及宣传物料的合法性已做充分审查与保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者明知或应知相关授权已过期,因此,法院认定二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期间,老刘经营部已主动撤下侵权产品及宣传物料,相关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综合考虑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及苏州某品牌家具公司的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苏州某品牌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相关侵权物料,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老赵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江苏某品牌科技公司、苏州某品牌家具公司、老赵公司、老刘经营部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苏州某品牌家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肖像权、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广告代言是广告主扩大商品影响力、提高商品价值的重要商业手段,同时也是代言人商业价值的重要体现。品牌方的超期使用不但构成违约和侵权,更扰乱代言市场秩序。
在此警示:代言合同或授权合同等到期后,品牌方继续使用代言人肖像、姓名的权利即告终止,若无新的授权,此后任何使用行为(包括线上广告、线下海报、产品包装、宣传物料等)均构成侵权,一旦被追究,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多重法律责任,商誉也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得不偿失。各市场主体应遵循合同约定、严守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合同,避免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2025年6月3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