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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帅与张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男方父母经商几十年,家庭条件优渥,结婚后小夫妻俩与男方父母同住,期间男方父母协助接送、照顾孙子孙女,小夫妻俩的生活费也基本由男方父母承担。
2023年为孙子上学,陈帅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2024年开始,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多次争吵,2025年矛盾加剧,陈帅起诉要求与张丽离婚,张丽因不能忍受陈帅的多次争吵,亦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中,陈帅父母表示,儿子儿媳婚后的开销基本上都是他们承担,家里已经有住的房子,但为了孙子就近入学,又找朋友周转资金购买了一套房子。张丽则认为,房子是她和陈帅婚内购买的,虽然登记在陈帅名下,但她也有份,应当分割她房屋价值的一半。
承办法官向二人进行了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一般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予,可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认是否给予对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陈帅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登记在陈帅一人名下,生活中男方父母亦给予了夫妻二人经济上的帮助,如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无疑不利于保护男方父母的财产权益。同时,张丽婚后生育两子女,也应当看到其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最终,该案经调解,双方同意房屋归陈帅所有,陈帅自愿补偿张丽5万元,其余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法官说法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是父母对子女组建家庭的期待和物质支持,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因特殊的身份关系,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出资的性质,然而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出资方一般主张系借贷或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则认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性质认定及房屋归属成为案件焦点。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对父母出资购房问题进行了细化指引,更加注重保护出资方的财产权益,同时兼顾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平衡各方利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2025年6月3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