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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我要办税
1.4.5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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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验信息,反馈报验状态、报验时间、报验机关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报告—确认

1)报告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功能办理,系统自动绑定跨区域经营项目联系人关联关系。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确认

对符合自动报验规则的,经纳税人确认同步报验后,系统自动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对不符合自动报验规则的,经税务人员人工确认后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税务人电子工作平台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完成报验。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项报验时,批量任务处理中心或办税服务厅人员应按照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密码发放工作。

2.线下流程:报告—受理

1)报告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报送资料,申请办理本业务。

--表证单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管理”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存在多个报告表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报告表精准报验。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完成报验。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项报验时,批量任务处理中心或办税服务厅人员应按照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种认定

【资料处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为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3.《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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