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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红字发票开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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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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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税务局APP首页-【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

【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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