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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2.5.1 发票验(交)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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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报告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前,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化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发票验(交)旧”

--表证单书:见“发票验(交)旧报送资料清单”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

1)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验(交)旧。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发票验(交)旧报送资料清单”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发票验(交)旧”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办税受理岗结合纳税人报送资料情况,为纳税人办理发票验(交)旧。

【资料处理】

发票验(交)旧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2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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