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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报告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前,通过信息化手段自动化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发票验(交)旧”
--表证单书:见“发票验(交)旧报送资料清单”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
(1)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验(交)旧。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发票验(交)旧报送资料清单”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发票验(交)旧”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办税受理岗结合纳税人报送资料情况,为纳税人办理发票验(交)旧。
【资料处理】
发票验(交)旧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 √ | √ | ||||
2 |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