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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扣缴义务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功能,自主办结本业务。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地方特色)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不涉及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1)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提出申报申请。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不涉及
(2)受理
办税受理岗接收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扣缴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办税受理岗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单位,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涉及税款的,办税受理岗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
【资料处理】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 √ |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 代收专用)》第二联 | √ |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 经收专用)》第一联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的报送条件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的报送条件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的情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